(2015)三执字第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银际高申请执行朱超琼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际高,朱超琼,XX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64-2号申请执行人银际高,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执行人朱超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执行人XX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三执字第66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XX勇在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分社的存款3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勇在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分社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