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卫竹清与被告小李牛肉、陈耕海、孔令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194号原告卫竹清,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系原告女儿。被告小李牛肉,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陈耕海。被告陈耕海,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浩,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卫竹清诉被告小李牛肉、陈耕海、孔令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