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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杨家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家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法定代表人潘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霖,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被执行人杨家得,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杨家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家得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有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家得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的账户37×××29中的存款人民币1855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账号:37×××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兆  海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代理审判员 唐  星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景娥(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