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行非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杜平、陈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杜平,陈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行非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杜平。被执行人陈秀云。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不在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审 判 员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