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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三日,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以能帮人免考代办机动车C1驾驶证为由,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友康年大酒店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能帮人免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科目为由,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天桥处,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人民币各13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能帮人免考代办机动车C1驾驶证为由,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北大资源燕南小区工地外,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从重庆市南川区监狱提解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收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77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77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