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万浩然与重庆晋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浩然,重庆晋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4号原告万浩然,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晋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53层5-1号。法定代表人范会礼。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浩然与被告重庆晋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浩然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浩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浩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浩然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