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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冬飙与祝前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飙,祝前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周冬飙。被告:祝前水。原告周冬飙与被告祝前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65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祝前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冬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前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祝前水到原告周冬飙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被告无能力归还借款,于2012年3月2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5月。借款后,第三人徐某某替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前水归还原告周冬飙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650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85元,由被告祝前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姜正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