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利财、汪桂容、吴贞孝、李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558号申请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号东方希望中心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伯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继光,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月耳池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被申请人吴利财,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汪桂容,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吴贞孝,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李梅,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因申请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利财、汪桂容、吴贞孝、李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利财、汪桂容、吴贞孝、李梅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051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利财、汪桂容、吴贞孝、李梅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051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