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5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95年6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沈西检刑诉字第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69号“玉鼎传奇”KTV309包房内,趁被害人马佳鹏不在包房之机,将其放于沙发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IUS手机盗走。上述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佳鹏。被告人刘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挥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赃,交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鸿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