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假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和生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和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2430号罪犯任和生,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了(2009)一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和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任和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对罪犯任和生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任和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任和生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和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和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和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