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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第二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074号原告汪某某,男,200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牟有平,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之母,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第二社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第二社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