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仲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