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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仲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