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张于雷波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张松、宋廷国、于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芝被执行人:张松、宋廷国、于雷波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健康权、身体权纠��一案,业经本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雷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进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