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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翟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翟某承诺不追究原告与他人重婚的法律责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安礼奇人民陪审员  王海港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敬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