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翟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翟某承诺不追究原告与他人重婚的法律责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长 安礼奇人民陪审员 王海港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敬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