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俊发与薄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俊发,薄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99号原告邱俊发。被告薄彦学。原告邱俊发与被告薄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俊发委托代理人邱俊富,被告薄彦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俊发诉称,邱俊发与薄彦学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份因薄彦学需要,向邱俊发借款200万元,当时给邱俊发出具了欠条,但此款薄彦学一直未还,经邱俊发多次索要,2014年9月24日,薄彦学又重新给邱俊发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在2015年3月末全部还清,现已过还款日期,薄彦学仍不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薄彦学偿还邱俊发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1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2、判令薄彦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薄彦学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薄彦学已经支付过利息了。邱俊发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证明薄彦学于2010年5月13日向邱俊发借款200万元,约定2015年3月末还清,薄彦学于2014年9月25日给邱俊发出具欠条一张。薄彦学的质证意见:对欠条没有异议,确实是欠邱俊发200万元。薄彦学未出示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邱俊发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薄彦学于2010年5月13日向邱俊发借款200万元,约定2015年3月末前还清,薄彦学于2014年9月24日前给邱俊发出具欠条一张。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薄彦学向邱俊发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邱俊发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邱俊发主张薄彦学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属无息借贷行为。邱俊发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薄彦学应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邱俊发借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薄彦学偿还原告邱俊发借款20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被告薄彦学给付原告邱俊发上述借款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与借款本金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薄彦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邱俊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福滨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