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闻璐与李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闻璐,无业。被告:李业强,无业。原告闻璐诉被告李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璐诉称:2014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李业强到原告处不问青红皂白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左手食指皮肤挫裂伤、指神经损伤、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面部软组织损伤;同时对原告商店进行打砸,造成财物严重受损。原告在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17458.20元。该事件经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525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诉状上的被告住址未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