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史玲玲与胡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玲玲,胡东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74号原告史玲玲,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宏飞,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波,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玲玲诉被告胡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1元,由原告史玲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