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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史玲玲与胡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玲玲,胡东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74号原告史玲玲,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宏飞,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波,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玲玲诉被告胡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1元,由原告史玲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