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诉任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地址汝州市广成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7741720-7。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任明水,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占武,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天记,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诉被告任明水、王占武、孙天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