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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韩朝春与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春,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韩朝春,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严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朝春诉被告成都市海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然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原、被告所签订的《天福和园10#楼外墙砖粘贴施工协议书》和《天福和园10#楼收尾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天福和园10#楼外墙面砖、抹灰、整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尚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