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等撤销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力,陈巧凤,重庆昌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王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66号原告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9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方圆,局长。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第三人重庆昌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2号(洋河体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第三人张力,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王衎,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陈巧凤,董事长。第三人陈巧凤,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夏国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