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辽宁华星国际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华星国际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3号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伟轶,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辽宁华星国际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星国际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辽宁联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