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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赵万峰、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993号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被告赵万峰、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廊广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4页倒数第四行“一、被告赵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273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本金罚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2777.42元,自2015年7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改正为“一、被告赵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273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本金罚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2777.42元,自2015年7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10400元”。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