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威申请执行张秀玲、张秀静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威,张秀玲,张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威被执行人张秀玲被执行人张秀静本院在执行王威申请执行张秀玲、张秀静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7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