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与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靖,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镇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声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庶,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以珊,阳春市潭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天立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下称潭水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天立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3日,潭水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天立方公司偿还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日止)给潭水镇政府。2、天立方公司负担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天立方公司中标潭水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三个项目,因资金运作困难,无法完成项目工程。2014年11月3日,天立方公司向潭水镇政府借款15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潭水镇政府依约分二次出借共1500000元给天立方公司,天立方公司依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后,天立方公司无偿还借款给潭水镇政府,后经催讨未果。天立方公司一审答辩称:天立方公司借到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及约定借款期限、未还借款是事实,但因天立方公司内部资金运作困难,经多方筹集资金已完成中标工程项目,短期内争取从进度款及其他方式筹款偿还。借款时无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潭水镇政府、天立方公司双方确认签订《借款协议书》证据的真实性及潭水镇政府出借1500000元给天立方公司,约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的事实。2014年11月3日,天立方公司为甲方与潭水镇政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同意借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款项分2批次转入甲方账户。二、此笔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即用于支付从2014年11月3日起未完成的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购买材料和工人工钱,不得用于支付11月3日之前甲方所欠的工钱、材料款等款项。……,四、还款方式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中标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根据进度协助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甲方须在收到进度款之日起7天内将欠款归还给乙方,如进度款不足够全部还清,不足部分由甲方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总之,甲方所借全部款项必须于2014年12月底之前还清给乙方。……,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施工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支付之日起生效。甲方天立方公司盖章,代表袁述权、陈富记签名,陈进波于2015年3月6日补签名,乙方潭水镇政府盖章,代表廖声斌签名,2014年11月3日。协议签订后,潭水镇政府于2014年11月4日、14日分别转账700000元、800000元到天立方公司账户,出借了1500000元给天立方公司。天立方公司收到款后依约定使用。到期后,天立方公司无偿还,尚欠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遂成讼。原审法院认为: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双方确认签订《借款协议书》,天立方公司借到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天立方公司也确认逾期后未还,尚欠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的事实。潭水镇政府也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及转帐凭证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据此,确认天立方公司尚欠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的事实。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在平等协商、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约定用途和还款期限,潭水镇政府已履行义务,天立方公司收到款后,也依约定使用支付了天立方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2014年11月3日起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约定的借款实际是天立方公司无资金支付中标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工程款,为完成项目建设,减少纷争,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协商达成先由潭水镇政府垫付工程款,待后天立方公司返还的协议,该借款协议书的协议并无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天立方公司收到借款后也依约定履行用款义务。因此,天立方公司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无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潭水镇政府依协议约定有要求天立方公司返还1500000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天立方公司应履行偿还150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的义务。潭水镇政府请求天立方公司偿还1500000元,予以支持。潭水镇政府要求天立方公司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日止。虽然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签订的协议无约定利息,但双方已约定偿还期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天立方公司约定的偿还期限为2014年12月底。因此,天立方公司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给潭水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天立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款日止)给潭水镇政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天立方公司负担。天立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潭水镇政府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潭水镇政府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天立方公司早已偿还潭水镇政府全部本金1500000元。2014年10月期间,天立方公司因资金紧缺而不能及时发放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人的工资,为了避免员工罢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潭水镇政府出于保障项目的如期完成,与天立方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款1500000元给天立方公司,并于2014年11月3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天立方公司在收取借款后,于2015年2月15日将1500000元本金偿还给潭水镇政府,付款人是天立方公司,收款人是潭水镇政府,潭水镇政府的账号开户银行:阳江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1470205,转账备注是:“还款”,具体还款事实见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据此,天立方公司早已在2015年2月15日履行了全部的还款责任,潭水镇政府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没有理据,其诉讼请求应不被支持。(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原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作为依据判决天立方公司偿还潭水镇政府利息,但本案潭水镇政府是政府单位,天立方公司是企业,双方之间并不是上述《意见》第123条所指的“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作为判决天立方公司给付利息的依据,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天立方公司、潭水镇政府之间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天立方公司无需偿还利息给潭水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上合法的借贷关系只包括三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上没有明文赋予政府机构有权对外放贷,所以潭水镇政府对外放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天立方公司、潭水镇政府之间的《借款协议书》是无效的,由于《借款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天立方公司无需支付利息给潭水镇政府。潭水镇政府二审答辩称:天立方公司称在2015年2月15日将1500000元本金偿还给潭水镇政府毫无事实依据,天立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交偿还本金1500000元的依据,视为弃权处理。在一审庭审中天立方公司承认欠借款1500000元未还给潭水镇政府,要求潭水镇政府延长还款期限的事实,有潭水镇政府和天立方公司在庭审记录签名确认,现天立方公司又反悔,显然是与事实不相符。天立方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汇入潭水镇政府帐户人民币2150000元,其中一笔1500000元,另一笔是650000元,让潭水镇政府代发有关工人工资,有天立方公司出具给潭水镇政府的委托书为据,亦有工人领取的清单为据,这2150000元是潭水镇政府代天立方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清清楚楚,毫无疑问。而天立方公司就这1500000元备注,自填“还款”作为证据,说成已全部还清本金150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项目部确认对欠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显然天立方公司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已偿还全部债务是错误的。按天立方公司2015年2月15日的逻辑账目要支付365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但潭水镇政府账户没有3650000元进账,天立方公司亦没有3650000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协议书》,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主体适格,该《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约定用途和还款期限,双方这种行为并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天立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故该《借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潭水镇政府已履行义务,天立方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潭水镇政府要求天立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超期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潭水镇政府合情、合理、合法。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天立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借到潭水镇政府本案所涉款项后,支付了材料款和工资,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潭水镇政府。天立方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天立方公司与潭水镇政府口头商量好,先由潭水镇政府预借款项给天立方公司用于发放工资,再由天立方公司偿还。另查,天立方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有两笔款项共2150000元汇入潭水镇政府账户,一笔1500000元,《付款业务回单》上摘要注明“还款”,另一笔是650000元,《付款业务回单》上摘要注明“预付潭水工程款”。同日,天立方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给潭水镇政府,载明“潭水镇政府:我公司承建2012年阳春市潭水镇尧垌村、竹塘村、新凤村、高尧村高标准基本农田三个建设项目。于2015年2月15日汇入贵府帐户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正(¥2150000元正)。望贵府帮忙代发有关工人工资。谢谢!落款: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盖章: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潭水镇政府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代天立方公司发放天立方公司所欠工人的工资。天立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及《付款业务回单》一份,拟证明天立方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有两笔款项汇入潭水镇政府账户,一笔1500000元,指定用途是还款,另一笔是650000元,指定用途是预付工程款,天立方公司已偿还全部本金150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经过庭审质证,潭水镇政府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付款业务回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付款的用途存在异议。潭水镇政府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2、《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潭水镇政府:我公司承建2012年阳春市潭水镇尧垌村、竹塘村、新凤村、高尧村高标准基本农田三个建设项目。于2015年2月15日汇入贵府帐户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正(¥2150000元正)。望贵府帮忙代发有关工人工资。谢谢!落款: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盖章: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拟证明天立方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汇入潭水镇政府账户2150000元,该2150000元由潭水镇政府代天立方公司发工人工资的事实。3、农村商业银行回单,拟证明天立方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汇入潭水镇政府账户2150000元是分两笔汇入,一笔是1500000元,另一笔是650000元,证实天立方公司没有偿还1500000元借款给潭水镇政府,天立方公司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栏填写“还款”是错的。4、工资表,拟证明潭水镇政府为天立方公司代发工人工资的事实。经过庭审质证,天立方公司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立方公司没有想将全部款项代发放工资,潭水镇政府应该根据天立方公司的真实意思处理两笔不同的款项,潭水镇政府将全部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超越天立方公司的委托范围。天立方公司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工资表存在收款人与领款人不相符的情形。经过庭审质证,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证据1至4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天立方公司与潭水镇政府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有:1、本案天立方公司与潭水镇政府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否有效?2、天立方公司是否拖欠潭水镇政府借款1500000元未还?3、本案欠款是否应计付利息?关于焦点1,本案天立方公司与潭水镇政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书》,潭水镇政府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并非以经营放贷业务为常业、以放贷收益作为其经济主要来源的机构,该协议实际上是天立方公司无资金支付中标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工程款,为完成项目建设,减少纷争,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协商达成先由潭水镇政府垫付工程款,待后天立方公司返还的临时借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天立方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2,天立方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与潭水镇政府口头商量好,先由潭水镇政府预借款项给天立方公司用于发放工资,再由天立方公司偿还。本案中,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后,潭水镇政府已将1500000元汇给天立方公司,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天立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借到潭水镇政府本案所涉款项后,支付了材料款和工资,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潭水镇政府,并在一审答辩过程中确认尚欠潭水镇政府借款本金1500000元,要求不计付利息,同时天立方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分两笔共汇款215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并同时出具内容为要潭水镇政府将其于2015年2月15日向潭水镇政府所汇的2150000元代发有关工人工资的《委托书》给潭水镇政府,潭水镇政府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代发天立方公司工人工资。上述事实已经形成了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了天立方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所汇付给潭水镇政府的2150000元是用于委托潭水镇政府代其发放工人工资,并非是偿还天立方公司所欠潭水镇政府本案的借款,而潭水镇政府也按照天立方公司的委托将上述2150000元代天立方公司发放了工人工资,天立方公司至今仍欠潭水镇政府借款150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天立方公司主张其在2015年2月15日汇给潭水镇政府的2150000元中其中一笔1500000元的款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一栏注明“还款”,因此该笔款项是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的,另一笔650000元才是委托潭水镇政府代其发放工人工资。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摘要的记载与其出具给潭水镇政府《委托书》的内容相矛盾,潭水镇政府按照《委托书》的内容将上述2150000元全部用于代天立方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并未超出天立方公司委托的范围。同时,当天天立方公司所汇付给潭水镇政府的另一笔650000元款项的汇款凭证摘要上注明是“预付潭水工程款”,而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天立方公司要预付工程款给潭水镇政府的事实,天立方公司也确认该笔款项是委托潭水镇政府代其发放的工人工资。因此,在天立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15年2月15日还另外汇付2150000元给潭水镇政府的情况下,天立方公司主张已经于2015年2月15日已经清偿本案所欠潭水镇政府1500000元借款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签订的协议无约定利息,但双方已约定偿还期限,且天立方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理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天立方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潭水镇政府请求天立方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天立方公司认为计付利息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即使本案潭水镇政府与天立方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无效,根据公平原则,天立方公司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也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潭水镇政府。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天立方公司主张本案不应支付利息给潭水镇政府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天立方公司上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国 雄审判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蔡旻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