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高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宋某某,男,200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宋某甲,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宋某某祖父)申请人宋某某要求宣告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宋某某父亲宋信全于2007年2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母亲高某某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寻找杳无音讯。现申请人一直由其祖父宋某甲抚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宣告高某某为失踪人。经查,高某某,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申请人宋某某之母,于2010年2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寻找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高某某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