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瑞玲、王宇博与冯银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博。以上二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新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银炉。委托代理人:刘秋生,登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万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宪之,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瑞玲、王宇博与被申请人冯银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玲、王宇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登封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申请人也有诉权,刘秀荣在金水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应与本案并案在登封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冯银炉辩称:冯银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与死者王遂中的家属已经达成过民事调解协议,刑事案件也处理完毕。请求驳回再审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华泰保险公司辩称,同意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但是要考虑另一案在金水法院审理的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王遂中之妻刘秀荣已先于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该院已经立案。本案一审法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而非驳回起诉。但鉴于刘秀荣起诉的案件尚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再审申请人李瑞玲、王宇博的诉权仍可以得到保障。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对李瑞玲、王宇博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李瑞玲、王宇博可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另一案的诉讼。综上,李瑞玲、王宇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玲、王宇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