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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韩某秋,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