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韩某秋,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