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徐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克印,农民。原告丁某与被告徐某甲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安、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克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2011年1月19日,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因素在南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就孩子抚育、教育和共同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1、孩子抚养教育等费用共同承担。2、共同财产处理:被告给付10万元,在4年内付清。2011年7月9日,被告仅偿付1万元,尚欠9万元,拖欠至今未付。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丁某的身份证、徐某甲、徐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儿子的个人身份信息。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事实。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债款9万元的事实。被告徐某甲辩称,2011年1月19日,我与原告在南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属实。是原告在离婚前已得知,并掌握了我父母因感染艾滋病获得医院10万元的赔偿款的协议,逼迫我与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准备将此款据为己有。好在我父母及时与医院和南漳县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及时终止、罢免了原告的代理领款行为,才避免了我父母赔偿款遭受损失。此后,原告多次要我按离婚协议支付欠款10万元。2011年7月9日,我被逼无赖才借款1万元,支付给原告,尚欠9万元,我无钱支付拖欠至今。原告违背我个人愿意,逼迫我签订离婚协议,我拒绝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徐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个人身份。2、2011年3月9日,徐克印、谢世凤的声明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父母已终止、罢免了原告的代理领款行为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法庭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1、子女抚养:儿子徐某乙今年5岁半跟随女方生活。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儿子能自立为止。2、共同财产处理:男方给女方10万元在4年内付清。3、债权、债务及其他事宜:无。2011年7月9日,被告借款支付给原告现金1万元,尚欠9万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不付。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协议离婚,应对自己签署的离婚协议负责,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离婚协议系在原告“逼迫”下签订的,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自己被“逼迫”的有效证据,且被告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双贵审 判 员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余志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正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