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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翟保恒诉姚金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保恒,姚金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翟保恒,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姚金齐,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保恒诉被告姚金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金齐银行存款10337.5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金齐银行存款1033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