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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文豪、欧永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豪,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无业。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永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无业。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豪犯盗窃罪、被告人欧永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豪、欧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1、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港景棕榈园2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灰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2、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翠雍华庭A5栋楼下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银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0元××。3、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文豪��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沙头村89号南侧一民宅(无门牌号码××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后卖给他人。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肇庆市国税局地下停车库盗窃了被害人伍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白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5、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欧永杰伙同他人窜到肇庆市恒裕海湾的路边停车处盗走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白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00元××。盗后,收到同案人给予人民币800元酬劳。6、2015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77区菊苑10号盗窃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木兰牌女装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破案后,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5月4日,被害人贾某发现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45幢楼下车棚的一辆车牌为粤H×××××白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被盗。2015年5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欧永杰时扣押了其从“贵州佬”(具体姓名不详××处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购买的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00元××。破案后,该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永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文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欧永杰辩解称:1、对指控的第5、6宗犯罪事实无异议;2、第1、2宗当时刚刑满释放,被家人要求在家待着,没有参与;3、第4宗知道陈文豪盗窃,但我没有参与,事后介绍一个收赃车的“阿辉”处理了该车,陈文豪给我700元,后来又将钱还给陈文豪;4、抓获我时缴获的车辆是我向“贵州佬”借来用的,不是花1500元向对方购买的,“贵州佬”被抓后无法还给他就一直使用着。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他人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港景棕榈园2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4800元的灰色本田牌WH125T-5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码:11K02715,车辆识别代码:LWBTCJ505B1082135××盗走。2、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他人窜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翠雍华庭A5栋楼下停车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800元的银��本田牌WH110T-2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码:12J04785,车辆识别代码:LWBTCH206C1026428××盗走。3、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文豪窜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沙头村89号南侧一民宅处(无门牌号码××,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4900元的银灰色豪爵牌HJ125T-10E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码:HG019461,车辆识别代码:LC6TCJ5V9C0004188××盗走。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肇庆市国税局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伍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4100元的白色本田牌WH100T-G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码:10L04465,车辆识别代码:LWBTCG1G5A1008041)盗走。5、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欧永杰伙同他人窜到肇庆市恒裕海湾的路边停车处,将被害人胡某��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100元的白色本田牌WH100T-K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码:12H09246,车辆识别代码:LWBTCG1K0C1013400××盗走。事后收到同案人给予的人民币800元酬劳。6、2015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陈文豪伙同被告人欧永杰窜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77区菊苑10号,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200元的银灰色木兰牌ML48QT型助力车(发动机号8DP60412、车架号:LAEF6EC87D8M30360××盗走。该车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5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正在拆卸粤H×××××摩托车倒后镜的被告人欧永杰,当场缴获该车并在被告人欧永杰随身挎包内缴获六角匙、套筒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查,该白色雅马哈牌ZY100T-10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发动机号:14953239,车辆识别代码:LYMTGAAAXEA012487,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00元××��被害人贾某2015年5月4日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45幢楼下车棚处被盗的。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监控视频资料,陈述内容:2015年5月20日早上发现其前天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77号菊苑10号内的一辆银灰色木兰牌摩托车(发动机号8DD60412,车架号:LAEF6EC87D8M30360××被盗。经查家里视频录像,发现两名年约20岁的男子于5月20日6时44分开始作案,其中一名男子看风,一名男子开锁,之后两人一起将摩托车盗走。被害人将监控视频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3、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其2015年4月30日18时30分发现其早上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市国税局地下停车库内的车牌号为粤H×××××的白色本田牌摩托车被盗。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3日12时发现其前一日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港景棕榈园2栋楼下的车牌号为粤H×××××的灰色本田牌摩托车被盗。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1日早上发现其前一天下午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翠雍华庭A5栋楼下停车处的车牌号为粤H×××××银色本田牌摩托车被盗。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8日16时20分听到摩托车启动的声音后,出门发现其20分钟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沙头村89号南侧一民宅(无门牌××门前的车牌号为H58L**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被盗(车钥匙在车上××。7、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1时50分发现其几个小时之前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恒宇海湾山东老家楼下的车牌号粤H×××××白色五羊牌摩托车被盗。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4日19时发现其几天前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45幢楼下车棚的车牌号为粤H×××××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4953293、车架号:LYMTGAAAXEA012487××被盗。9、证人杜某(粤H×××××摩托车登记车主××的证言,证实其车牌号为粤H×××××号的摩托车及车牌没有被偷走过。10、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发票、行驶证、各涉案车辆登记信息表、粤H×××××号摩托车信息查询资料等,证实各涉案车辆的具体信息。1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文豪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扣押了其驾驶的悬挂粤H×××××号车牌的助力车(发动机号:8DP60412,车架号:LAEF6EC87D8M30360××,同时缴获七个车牌(粤H×××××两个、粤H×××××两个、粤H×××××两个、粤H×××××一个××。被告人欧永杰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扣押了其���驶的粤H×××××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4953293、车架号:LYMTGAAAXEA012487)一辆、手机一台、螺丝批、六角匙、套筒等作案工具一批。缴获的涉案摩托车已发还各车辆所有人。物证照片经两被告人辨认,被告人陈文豪确认扣押的车辆是其在肇庆市端州区77区菊苑一民宅偷来的,七个车牌就是其盗窃摩托车得来的;被告人欧永杰确认摩托车是其从“贵州仔”处购买的,缴获的工具是其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工具。12、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各涉案现场的具体地址及相关信息。1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各涉案车辆的现有价值。鉴定结果均即时送达两被告人及被害人。14、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实两被害人的归案过程及身份信息。其中公安机关发现驾驶粤H×××××摩托车的被告人陈文豪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跟踪,经查询后发现该摩托车是被盗车辆,遂布控将其抓获。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发现被告人欧永杰驾驶粤H×××××被盗摩托车出现后,赶赴现场,发现其正在卸该粤H×××××摩托车的倒后镜,遂将其抓获。两被告人均为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15、(2013××肇端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肇庆市端州区看刑释字(2013××第173号、看刑释字(2015××2号刑事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文豪、欧永杰有犯罪前科。16、入所体检表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文豪入所时,体检发现其特表特殊特殊标记有左颞部、额部疤痕。被告人欧永杰体表特征除自有纹身外,左肩部擦伤。庭审中被告人陈文豪确认疤痕是抓获之前因车祸造成。被告人欧永杰庭审中供述被抓获时被公安民警按倒在地,但辩解称当时无受伤,伤情系公安人员逼供所致。端州公安分局黄岗派出所出具证明,以说明在本案侦查期间,办案民警均依法依规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17、被告人陈文豪、欧永杰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文豪归案后,对其参与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时间、地点、被盗车辆的基本信息。并对同案犯欧永杰及相关涉案地点进行辨认。被告人欧永杰对指控的第5、6宗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时间、地点、被盗车辆的基本信息等,在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上的伤是公安人员抓获其时将其按倒在地造成。并对同案犯陈文豪和部分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庭审中,被告人欧永杰辩解称无参与第1、2宗的盗窃。并供述其与陈文豪是2013年均因盗窃被关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期间认识,知道陈文豪有盗窃行为,第4宗作案时陈文豪叫其过去并未告知做什么,陈��豪进去偷车后自己离开,随后陈文豪让其帮忙将被盗车辆销赃,其介绍一叫“阿辉”的收赃车的男子给陈文豪,事后陈文豪给了700元,过几日后将钱还给陈文豪。被告人陈文豪确认被告人欧永杰所说属实。供述自己之前因盗窃摩托车行为被判刑,认识了同样有盗窃车辆行为的“贵州仔”,知道其平时有盗窃行为,被抓时的车辆系向“贵州仔”借来使用的,不是以1500元向对方购买的。当时知道该车应该是被盗车辆,后因为“贵州仔”被抓获,所以一直使用车辆直至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豪、欧永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永杰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但与本院查明部分不符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欧永杰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两被告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欧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作案工具一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