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福勇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66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龚福勇,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永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龚福勇未能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至今仍欠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福勇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福勇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75元。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龚福勇承担。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