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严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