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金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金景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井文,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景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费7862元,减半收取39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