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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德华诉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田德华,曾用名田得华,女,生于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中兴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雪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华诉被告四川中兴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德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