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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洪福与文丽、朱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杨洪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朱良禄,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文丽,女,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福与被告朱良禄、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依拉克人民陪审员 夏 桂 芳人民陪审员 雷 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辰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