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洪福与文丽、朱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杨洪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朱良禄,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文丽,女,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福与被告朱良禄、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依拉克人民陪审员 夏 桂 芳人民陪审员 雷 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辰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