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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兰某,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成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