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兰某,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成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