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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海斌与徐寿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斌,徐寿同,上海市普陀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282号原告徐海斌,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徐寿权,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寿同,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勇,男,住同被告。委托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沪太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朱伟。委托代理人嵇绍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斌与被告徐寿同、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海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