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应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2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无业。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至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应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家里通过电话多次接受李某六合彩投注19585元,接受周某、谢某六合彩投注金额为6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周某、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账单、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光盘、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应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本院(2013)温乐刑初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应某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与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