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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1976号原告李某某,男,满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某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