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38号原告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XX,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