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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祥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林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奇志。被执行人:林祥才。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林祥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470元、9000元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已领取扣划所得款9348元。被执行人林祥才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VGDA46A4AG043476)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874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祥才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部分执行款。另,被执行人林祥才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