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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康笏凡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笏凡,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康笏凡,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康笏凡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