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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莫建海与温宿县众信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建海,温宿县众信枣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莫建海,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温宿县众信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克孜勒镇1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蔡雪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众信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众信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本案确定的标的:即加工好的特级灰枣81公斤;一级灰枣891公斤;二级灰枣180公斤;三级灰枣243公斤;三级���下灰枣99公斤,及本案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到被执行人处自行拉上述红枣,现申请人莫建海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王存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