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秦瑞广、李运兰与薛彦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秦瑞广,男,汉族,1975年生。原告李运兰,女,汉族,1977年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彦彬,男,汉族,1978年生。原告秦瑞广、李运兰诉被告薛彦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广、李运兰撤回对被告薛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卫格助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