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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引生诉罗雅琴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引生,罗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82-1号申请执行人彭引生,女,汉族。被执行人罗雅琴,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173元(以赔偿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785元、执行费1460元,共计105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雅琴的银行存款1054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