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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德江与陈华、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华,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蒋勇,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华、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蒋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