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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忠发与廖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发,廖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张忠发。被告廖剑。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发诉被告廖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