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7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甲,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某乙,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某丙,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某乙、钟某丙其他情况,致使该案无法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020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