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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初中文化,甘肃省合作市人,住甘肃省合作市。现羁押于合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罪行,决定对被告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发现有遗漏罪行,提出撤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