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初中文化,甘肃省合作市人,住甘肃省合作市。现羁押于合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罪行,决定对被告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发现有遗漏罪行,提出撤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