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梅诉被告王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王志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7号原告:张桂梅,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王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