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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梅诉被告王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王志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7号原告:张桂梅,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王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搜索“”